金 华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金律协处字〔2021〕第1号
被处分人:郑布英,男,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010915181。
2019年11月20日,投诉人向金华市律师协会投诉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郑布英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虞某过程中用手机免提让虞某与他人通话、给虞某传递纸条。2019年11月20日金华市律师协会对该投诉进行立案,并由金华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2020年1月15日调查终结。因郑布英律师的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月15日本协会将相关材料移送给金华市司法局处理。2021年2月8日金华市司法局作出(金司律罚决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华市司法局查明,2019年10月18日,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接受虞某妻子许某委托,指派郑布英律师作为虞某的辩护人。虞某因涉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羁押在看守所。2019年11月18日,郑布英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虞某,在会见过程中,郑布英律师将落款为“阿九”的信件传递给虞某阅看,并打开手机免提让虞某与其公司财务杨某通话,后被看守所民警发现。虞某的通信通话内容未涉及案情。2019年12月9日,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与许某解除委托合同。2021年1月7日,郑布英律师向市司法局提交《诚恳认错反省书》。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郑布英律师在金华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虞某过程中,向虞某私自传递书信,并打开手机免提供虞某通话使用的行为已违反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但鉴于郑布英律师传递信件、提供手机通话的内容未涉及案情,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情节较轻,且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也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轻处罚。2021年2月8日,金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郑布英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本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郑布英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