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7号
被处分人:徐细智,男,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0163985。
关于被处分人徐细智涉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被处分人在明知苏某、林某两人所欠郑某的借款已经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接受郑某委托,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5月23日,法院对该案立案,并依法开庭审理。在苏、林2人向法院提交手工账本以及约定抵扣郑某出具的50万元收条后,郑某提出撤诉。被处分人在通过移动微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时,明知收条内容的真实情况,却在撤诉理由中称该收条是针对2012年4月归还的另一笔款项事先出具的,而非抵扣款项收条。2019年11月21日,法院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撤诉,并将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处分人又教唆郑某、徐某按照“收条是针对2012年4月归还的款项事先出具”的说法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并按该内容制作了一份倒签时间的谈话笔录。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被处分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十个月,并处罚款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433.96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徐细智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