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方孟廷,男,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0410819053。
关于方孟廷私自收取费用一案, 2021年3月16日,舟山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方孟廷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舟司罚决字〔2021〕第1号)。
经舟山市司法局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方孟廷作为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私自收取李某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未开具发票,且未将所收费用转入律所账户;收取费某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虽开具发票但未将所收费用转入所在律所账户。2020年7月20日,方孟廷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具李某案代理费发票;同年8月19日,方孟廷将上述11000元款项缴入律所账户。
舟山市司法局认为,方孟廷的上述行为系“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方孟廷在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前主动申请开具发票,检查发现后主动将代理费存入律所账户,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方孟廷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存在私自收取费用行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据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