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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玉(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舟山)
日期:2021-03-09 阅读:14,241 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1﹞1号

                       

被处分人:周良玉,男,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9199810530055。 

关于被处分人周良玉私自收取费用一案,舟山市司法局在2020年12月21日作出舟司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0年12月24日送达本会。

舟山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周良玉在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先后为王某代理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离婚后财产分割等15个案件,分别于2017年9月24日和2018年9月3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王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000元,共计人民币64000元,未将所收费用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在王某向普陀区司法局投诉后,周良玉于2020年8月18日将人民币64000元交入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于9月2日以现金形式退还王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2000元,取得王某谅解。被处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周良玉在被投诉后主动将代理费存入律所账户,有退款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处分人做出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自司法行政收到被处分人的执业证之日起计算。执业证于2020年12月24日上缴至司法机关。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存在私自收取费用行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