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8号
被处分人: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307771926Y,执业许可证号码:23303201410004242,负责人:叶旭。
2021年4月1日,本会收到温州市司法局有关案件线索的移送函,相关材料反映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旭峰所”)存在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规行为。经职业道德和纪律工作委员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2021年4月13日,本会对被处分人的相关问题按照行业处分程序予以立案,并指派惩戒工作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依法向被处分人告知拟作出行业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分人享有的权利,被处分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核终结。
经调查,本会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的法务人员找到时任某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言某,希望言某推荐律所以加快国际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进度。言某与旭峰所主任叶旭商谈,称将旭峰所推荐给国际公司,并要求旭峰所招录言某特定关系人赵某(无执业资格)到旭峰所担任工作人员,并按照高于普通律师的提成比例领取国际公司的业务提成。旭峰所为发展业务及获得言某在日常诉讼活动中的关照,接受言某的安排。后国际公司与旭峰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国际公司共支付法律服务费66万元,旭峰所将其中的494955元作为提成支付给赵某,言某从中获利。旭峰所没有同赵某签订用工合同,没有向其支付业务提成之外的工资,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赵某获取的报酬被法院判决认定为言某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2019年8月13日言某相关案件被立案调查。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司法局以距离2016年违法行为终结时已超过2年,对旭峰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会认为:
旭峰所接受言某推荐,代理国际公司业务,并向言某特定关系人赵某支付业务提成,属于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会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被处分人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即生效。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