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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贤定(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十五天 舟山)
日期:2021-07-09 阅读:13,050 次


舟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1﹞4号

                       

被处分人:单贤定,男,浙江海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1210790522。

关于单贤定私自收取费用一案, 2021年3月26日,舟山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单贤定停止执业三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舟司罚决字〔2021〕第2号)。

经舟山市司法局查明:单贤定作为浙江海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律师,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代理应某非法拘禁案、张某继承纠纷案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年底收取邵某(应某母亲)委托女儿应某芬现金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2018年4月23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张某霞委托其姐姐张某波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2019年5月5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陈某代理费人民币1.1万元。上述款项均未入律所账户、未开具发票。单贤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发现后于2020年8月20日补开上述3笔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1万元的发票,于同年12月11日将上述款项汇入律所账户。

舟山市司法局认为,单贤定的上述行为系“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单贤定的三次私自收费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三次违法行为均在处罚追诉时效内。单贤定私自收费超过两次且金额超过一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单贤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且在被查后及时开具代理费发票,并将代理费入律所账户,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单贤定停止执业三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存在私自收取费用行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据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十五天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