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冲(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温州)
日期: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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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5号
被处分人:杨正冲,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1110127412。
关于被处分人杨正冲行贿一案,温州市司法局认为:被处分人行贿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2月8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杨正冲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