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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超(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杭州)
日期:2021-07-09 阅读:13,310 次


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

    杭律处字〔2021〕7号

 

被处分人:吴文超,男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0307973。

关于吴文超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19-2020年期间,吴文超在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在2018年度、2019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其未如实说明在企业担任职务而不符合专职执业的情况,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供不实材料,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同时,在2020年司法部部署的“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中,吴文超提交了“无”企业任职情况的自查表格,且本人在承诺“该表填述事项均是真实的,并愿意承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后亲笔签名。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吴文超在2018年度、201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及“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中,均未如实报告其在企业兼职情况。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其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5月10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吴文超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21〕5号)。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吴文超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2021年5月17日